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经公司有意加以保密的“信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符合“三性”要求的,都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三性”,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所谓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指该项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价值性,即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所谓保密性,就是权利人要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显而易见,技术信息可以受到专利的保护,经营信息是不可能得到专利保护的,只能是通过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商业秘密是不公开的,如果能永久保密,则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期内就泄了密,那么保护期也随之结束;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应有系统化,不仅要保护技术信息类的商业秘密,而且对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的保护也要重视。在日益加强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下,我们深刻了解到了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道理,要自觉地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我们要分区域、分层次、分范围、分部门,点面结合地给予保护。具体来说,分区域就是在明确商业秘密的秘密区域后,有意识地将秘密区域细化,安排不同的人员开发、操作、管理该商业秘密的不同部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分层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员工,他能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应该有所不同,附加在其身上的保密义务也应有所区别,这是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需要;所谓分范围、分部门,是指依据商业秘密的分类,对于涉及技术信息类秘密的人员,由于技术类信息的价值性在一般情况下时效都比较长,应有相应的较长时期的保密义务、甚至应该在该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后的一段长时间内禁止其从事相竞争的工作。(不过这种竞业禁止的做法在法律上目前还有很大的争议)。所谓点面结合的保护,就是指企业一般的保密制度要制定,对于特定人员、特定秘密的保密制度更要强化。这是我们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方法。
我们要切实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保护,以减少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损失,这需要我们大家的相互合作,共同努力。